公司党委在自治区直属机关党工委和财政厅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使公司党委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司法》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区直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内组通字〔2005〕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党委会要坚持为公司的发展、改革、稳定服务并为公司的党组织建设、职工队伍建设作指导。把引导和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推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公司党委工作成效和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第二条 公司党委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教育和引领广大员工实现公司发展目标。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公司党的建设需经党委会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及财政厅党组、厅机关党委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讨论决定和部署总体工作或专项工作,提出目标任务。
(三)研究换届选举、召开党代表大会、向财政厅机关党委推选(推荐)出席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党组织和党员奖惩等公司党建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
(四)审批所属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所属党组织的换届选举、书记副书记职务任免、新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研究推荐公司党委先进代表人物;推荐人大、政协委员等事项。
(五)听取公司党群工作部年度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党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要点。
(六)制定和修改党委的有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七)听取公司纪检部门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研究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事项。批准公司纪检部门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八)重要信访的研究和决定。
(九)研究必须由党委会作出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研究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需经党委会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
(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
(三)职工大会议程、议题和工作报告。
(四)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机构岗位的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五)党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审定的其他事项。
党委会议事形式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主要是通过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研究问题、作出决定。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委会。
第七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必须经党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如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党委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要在会前两日内,由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专职人员记录、整理归档。重要会议可根据会议要求或党委书记的要求,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会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议题的提出。凡需在党委会上研究、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或党委委员提交给党委书记,再由党委书记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或由副书记提出,书记审定。
第十三条 表决。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三种方式。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情况由专人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决定的执行。凡在党委会上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分管的党委委员或由党委会指定的责任人具体组织执行,其他委员不得擅自干预。
第十五条 执行情况的反馈。执行党委决定、决议的责任人,必须按照党委会的决定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或口头向党委会或书记汇报执行情况。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会议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未改变决定之前,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度。